上古卷轴5扒窃,男子用5万纸币骗18岁女子发生关系
上古卷轴5扒窃,男子用5万纸币骗18岁女子发生关系?
浙江一44岁男子刘某用5万“冥币”哄骗一名18岁女孩发生不正当关系,发觉被骗后女孩选择了报警,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事男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,女孩就这样被“白嫖”了。
2021年4月1日凌晨2时许,一名年轻女子来到温州市某公安局报案,称出租屋5万块钱现金被盗,要求警方立案侦查,据称该女子姓吴,今年只有18岁。
吴某称当天晚上带了一名姓刘的老板回出租屋,老板离开后家里的5万块钱现金就不见了,她怀疑家里的钱是被这名老板顺手牵羊盗走了。
民警通过调查后很快找到了这名刘姓中年男子,但男子对盗窃一事矢口否认,经过民警进一步地询问,这场“闹剧”的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。
原来这名刘姓男子并不是所谓的“老板”,而是一名普通的公司员工,刘某在一次偶然的机遇下邂逅了吴某,见吴某长得青春靓丽便起了歪心思,提出以每个月5万块钱“包养”吴某。
没想到利欲熏心的吴某当场答应了刘某的要求,当天晚上二人就在吴某的出租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。
事后刘某将装有“冥币”的黑色塑料袋放进了吴某出租屋的抽屉里面,随后便快速离开了,吴某当时并没有防备,直到送走了刘某后才打开抽屉查看,可打开塑料袋发现说好的5万块钱人民币居然变成了一堆“冥币”。
看着眼前花花绿绿的“冥币”,吴某瞬间傻眼了,冷静下来之后明白了自己被骗,她越想越气愤,又不甘心被“白嫖”,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!
二、刘某的行为为何不构成犯罪?目前此事还在进一步处理之中,当地警方还没有公布处理结果,但是网络上很多专业法律人士对此事发表了看法,普遍认为刘某的行为无法构成犯罪,反而吴某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了。
1、强奸罪?
“强奸罪”是指犯罪人违背妇女意愿,以暴力、威胁、伤害等其他手段强行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: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刘某通过欺骗的方式和吴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,吴某在这件事情中的确吃了亏,但是在双方发生关系时,刘某并没有违背吴某的个人意愿,是吴某主动把刘某带回自己的出租屋,双方属于你情我愿,而且在双方发生关系时吴某已经年满18周岁,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,刘某的行为无法构成强奸罪。
2、诈骗罪?
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,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。
在“包养”问题上,刘某的的确确隐瞒欺骗了吴某,他用“冥币”代替金钱和吴某发生了关系,虽然刘某利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占有了吴某的身体,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,身体不属于“个人财产”,而且刘某并没有骗取吴某的个人钱财,所以其行为无法判定为“诈骗罪”。
3、持有、使用假币罪?
持有、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故意持有或使用,但此罪名要满足一些客观条件,首先是数额较大,然后犯罪人侵犯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,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,比如拿着伪造的货币去市场上进行交易,达到“以假乱真”的目的,这种行为就是侵犯了国家货币的管理制度,让假币在市场上流通。
刘某用“冥币”冒充人民币和吴某进行了不正当的交易,但是此行为无法构成“持有、使用假币罪”。
因为“冥币”和人民币在外观上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,只要是一个正常人都可以把“二者”区分开来,“冥币”上面清清楚楚写着“天地银行”四个大字,而且“冥币”属于一种正常使用的商品,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正常销售,并不存在“伪造”一说,所以刘某的行为无法构成持有、使用假币罪。
三、吴某能否起诉刘某追回5万块钱“包养费”?答案是不能!
因为他们只有口头约定,并没有签署任何有效的协议,口头约定不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据,退一万步来说,就算他们白纸黑字签署了“包养”协议,但是这样的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。
《民法典》第143条规定:合法有效的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要素:
1、意思表达要真实。
2、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。
3、不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“包养”虽然不违法,但是违背了社会的道德底线,也违背了公序良俗,所以二人之间的“包养”协议不受法律保护,吴某无法起诉刘某追回那5万块钱“包养费”,只能自认倒霉。
四、吴某的行为为何构成了违法?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5条规定:散步谣言、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在这次事件中,吴某发现自己被刘某用“冥币”欺骗以后,感觉气愤难当,为了泄愤他故意向公安局编造家中现金被盗的谎言,此行为属于谎报警情,按照相关法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谓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。
结语这是一起典型的“白嫖”事件,我们为吴某的遭遇感到同情和惋惜、为刘某的行为感到可耻!
这场“闹剧”已经落下帷幕,可有些事情始终让我们想不明白,一名年仅18岁的漂亮女孩,为了区区5万块钱居然选择去出卖自己的身体和灵魂,而且轻易被一名中年大叔用“冥币”欺骗,抛开“智商”不说,她的价值观着实令人担忧。
成功的路上没有捷径,女孩门出门在外一定要洁身自好,也许你通过“走捷径”得来了自己想要的东西,但是某一天你会发现失去的东西更多!
自家人开门偷窃财务如何解?
自家人偷窃财务如何解?题主提的这个问题有一点笼统,是偷财务账本呢还是偷财物?偷财务的话,是不是涉及到自己一家人的公司或工厂财务经济管理纠纷问题?本身就是一家人的公司或工厂财务管理,人事安排问题,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或司法调解处理。而如果指的是偷盗自己家人的财物问题,则有不同的解释和处理办法。
本人也曾经处理过多起家庭成员盗窃自己家人财物的案例,说实在的,确实是有点复杂,有拘留的,也有不拘留的。为什么呢?因为一般情况下,自家人盗窃家庭成员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。
怎么理解呢?我们先看看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是怎么说的: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,获得谅解的,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;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酌情从宽。 有以下情节的偷窃可能涉及追究刑事责任: 1、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,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,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,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。 2、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,经教育不改,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;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,造成其生活困难。 3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;盗窃数额特别巨大,挥霍浪费,无法追回,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。 4、盗窃主观恶性深,多次在社会上盗窃,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,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。 5、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。这里面最关键的一句话是获得谅解的,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。也就是说,家属开始报警了,但后来又谅解了,一样可以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酌情处理。但是如果家属对盗窃行为意见较大,要求处理的态度比较坚决,且盗窃多次,数量达到立案标准等条件的话,也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,这就是我前面说有拘留也有不拘留的原因。
同一个家庭里,为什么会出现自己人偷盗自已人的财物这种事发生?因病?涉毒?缺爱?原因很多,但是说透了,当这种现像发生之前,你们作为家庭成员,管教了吗?关心了吗?值得我们深思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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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文明6》《环世界》《神界:原罪2》这三个游戏都挺杀时间的,一个人玩游戏的时候大部分时间都给了它们三,这三个游戏玩法都很有特色,可玩性非常高。
《文明6》不多做介绍你也应该知道,战略游戏里比较出名的,玩家在游戏里可以模拟国家,征服其他文明,游戏里你需要考虑很多方面,外交、军事、经济、城市管理等等,可玩性非常的高,玩起来也很上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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阎王爷到底有几个?
过去有种说法叫儒释道。什么意思?就是儒家释家道家三家是相融相通的。至少在中国传统社会是这样的。
阎 王一说,最初的来源就是佛教带来的。原型为印度神话中的“阎摩罗王“。佛教中的十八层地狱也是抽象的地狱。地狱是不分层次的,而是按时间、受苦程度、区域大小来形容的。
传入国内后,十八层地狱才逐渐形象化成了具体的不同酷刑的地狱。
阎王也由单独一个,变成了十殿阎王。
这个说法先是在民间传说中,然后道教接受了这个说法。阎王系统在道教里有。城隍是道教中最常见的地方神,归阎王管。
后来,佛教也基本上接受了这个本土化的阎王地狱体系。
儒家是什么态度呢?孔子说,要敬鬼神而远之。首先要做尽人事,然后其它的听天命。儒家是不排斥阎王地狱系统的。
阴间的十八层地狱体系,和十殿阎王系列,大概是从唐朝时开始,到宋元时期定型。
我把它看到一种社会道德观中的诅咒体系。社会中,不但有人间法的奖罚,还有灵魂方面的褒奖和诅咒。
这个形成,不见得有多么高大上,也许只是民间说书人的附会,渐渐地影响大了,接受的人就多了。
第一殿秦广王。专司人间寿夭生死册籍,接引超生,幽冥吉凶。秦广王的鬼判殿居大海沃石外,正西黄泉黑路。
原为三国时吴国蒋歆。三国演义中有点儿名。却是十殿第一阎王。
第二殿楚江王。楚江王历主掌大海之底,正南方沃焦石下的活大地狱。楚江王掌管的地狱纵横八千里(五百由旬);另设十六小地狱。
原为东汉三国时郡守厉温,获封义阳侯。
第三殿宋帝王。司掌黑绳大地狱,另设十六小狱,凡阳世忤逆尊长,教唆兴讼者,推入此狱,受倒吊、挖眼、刮骨之刑,刑满转解第四殿。
原型为唐代余懃,中过进士,官至工部尚书兼御使大夫,最后勋封上柱国。
第四殿仵官王。司掌合大地狱,又名剥剹血池地狱,另设十六小地狱,凡世人抗粮赖租,交易欺诈者,推入此狱,另再判以小狱受苦,满日送解第五殿察核。
三国时,吕岱,吴国重臣、将领。
第五殿阎罗王。司掌叫唤大地狱,并十六诛心小狱。凡解到此殿者,押赴望乡台,令之闻见世上本家,因罪遭殃各事,随即推入此狱,细查曾犯何恶,再发入诛心十六小狱,钩出其心,掷与蛇食,铡其身首(包公即善于用铡刀),受苦满日,另发别殿。
原型包拯,北宋名臣,有包青天美称。
第六殿卞城王。司掌大叫唤大地狱,及枉死城,另设十六小地狱。忤逆不孝者,被两小鬼用锯分尸。凡世人怨天尤地,对北溺便涕泣者,发入此狱。查所犯事件,亦要受到铁锥打、火烧舌之刑罚。再发小狱受苦,满日转解第七殿,再查有无别恶。
原型毕元宾,南北朝时北魏东平须昌人。南朝宋的官员。
第七殿泰山王。司掌热恼地狱,又名碓磨肉酱地狱,另设十六小地狱。凡阳世取骸合药、离人至戚者,发入此狱。再发小狱。受苦满日,转解第八殿,收狱查治。又,凡盗窃、诬告、敲诈、谋财害命者,均将遭受下油锅之刑罚。
原型为三国时期董和,在刘备手下为官。
第八殿都市王。司掌大热大恼大地狱,又名恼闷锅地狱,另设十六小地狱。凡在世不孝,使父母翁姑愁闷烦恼者,掷入此狱。再交各小狱加刑,受尽痛苦,解交第九殿,改头换面,永为畜类。
原型为黄中庸。北宋文学家,官员。参与编辑《资治通鉴》。
第九殿平等王。司掌丰都城铁网阿鼻地狱,另设十六小狱。凡阳世杀人放火、斩绞正法者,解到本殿,用空心铜桩,链其手足相抱,煽火焚烧,烫烬心肝,随发阿鼻地狱受刑。直到被害者个个投生,方准提出,解交第十殿发生六道(天道、人道、地道、阿修罗道、地狱道、畜生道)。
原型为南宋爱国诗人,官员陆游。
第十殿转轮王。专司各殿解到鬼魂,分别善恶,核定等级,发四大部洲投生。男女寿夭,富贵贫贱,逐名详细开载,每月汇知第一殿注册。凡有作孽极恶之鬼,着令更变卵胎湿化,朝生暮死,罪满之后,再复人生,投胎蛮夷之地。凡发往投生者,先令押交孟婆神,酴忘台下,灌饮迷汤,使忘前生之事。
原型为薛仁贵。唐朝初年名将。薛仁贵名礼,字仁贵。
我们看到,这个十殿王最初的传说和形成可能在三国后期,有好几人是三国时的官员。后来加了几位宋代的官员,看来大概是南宋时有人硬加上去的。第二殿楚江王还有说是周厉王的,还有说是屈原的。寇准也有说成了阎王的。总之成为阎王的得是道德楷模。
在阴间体系里,感觉阎王只是比较大的十个官员,虽然名为王,实际上还不是只最阴王,他们十个是平级,还能换人。阴间的大BOSS则一直是地藏王菩萨。所以佛教接受了这个地狱阎王的体系。阎王爱谁谁,你们喜欢热闹,搞出十个,那就十个吧。地藏王菩萨最大就行。
书上看到一句盗贼不过五女门?
“盗贼不过五女门。”“五女门”指生女孩子多的人家。这句话的意思是生女孩子多能使家贫穷,故盗贼也不上门。这句话出自《后汉书·陈蕃传》。在古代,书中写这句话也不无道理,为什么呢?
因为在封建时代,男权当道,女孩子的自由权大大削弱,社会不准女娃抛头露面,过了十四五岁,正当出力时,却被禁锢“待字闺中”,鼓吹什么“女子无才便是德”。
只能呆在家里学绣女红,做针线活,“裹足不前”,怎么能创造社会价值?家里也就不能收入,经济状况自然就差。
封建社会,工业不发达,农业是主打产业。耕种土地,收割庄稼都是重体力活,一个家庭若没有几个成年男丁去干活。
只指望老爹一个人在地里摔打,老妈领着五个女娃在家养几只鸡鸭,做几双鞋子,只能勉强糊口,哪里有多余财物照顾小偷的生意呢?
家里有几个男娃就不同了,如果有个男娃读书可以的话,考取个举人状元的功名。那这个家庭就“一人得道,鸡犬升天了。”,光宗耀祖不说,家里的经济地位更会直线上升。
就是哥几个读书都不行,在家务农,专搞农业生产,家里的收入也很可观。最差也比都是女娃的强,虽然女娃子一样能出力,但社会限制女孩子,不让出门。
因此,女孩子在出嫁前的这段时期,就不如男娃为家庭做的贡献。相比之下,有几个女娃就属于低保户了。
所以,那个病态社会,就产生了“重男轻女”的思想,一直延续到如今,这种思想都不能根除。当然,也不排除男娃“延续香火”的思想。
随着时代的发展,社会的进步,现代社会经济高度发展,男娃与女娃在社会上具有平等的竞争力,男人能干的活,女人照样能干,有的甚至比男孩子更出色。
现在好像反转了,家里有几个男娃的,爹妈如果挣钱能力低的话,经济会低人一等,小偷光顾了这样的人家,不但偷不到什么贵重东西,弄不好还会挨揍。
有几个女娃的家庭,爹妈倒享福了,因为女孩凭自己的劳动能力,一样会让家庭经济状况好转。并且女孩一般都勤俭,不败家。
五个女孩子的家庭,光“万紫千红”的彩礼,就足以让其家里富足起来了,爹妈等着女儿们孝敬就行了。
所以“盗贼不过五女门”,不同的时代,意思也就不同了。